氧化鈣
仲暘企業有限公司 · 1KG*20
警語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1.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劑: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用量以成品Ca計為10 g/Kg以下。 2.營養添加劑:一般食品,在每日食用量或每300g食品(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中,其鈣之總含量不得高於1800mg;嬰兒(輔助)食品,在每日食用量或每300g食品(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中,其鈣之總含量不得高於750mg。 使用限制: 1.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2.限於補充食品中不足之營養素時使用。
營養標示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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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標示為食藥署登錄資料,以產品實際標示為準;數值可能因配方調整而異。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