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禁用成分
Tetrahydrocannabinols
| CAS 編號 | 1972-08-3 |
|---|---|
| 狀態 | 化妝品禁止使用成分 |
| 備註 | 如化粧品中使用大麻籽油(Cannabis sativa seed oil(Hemp seed oil))為原料時,則其最終製品中所含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s)之殘留量不得超過10ppm。 |
本成分為食藥署公告之化妝品禁用成分,產品若標示含此成分請避免使用。法規以最新公告為準,非醫療建議。
相關查詢與工具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化粧品成分使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