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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診整合複診診察費
1000 點
健保支付點數(1 點約等於 1 元,實際依季點值結算)
| 診療項目代碼 | P5204C |
|---|---|
| 健保支付點數 | 1000 點 |
| 備註 | 1.限參與「醫院以病人為中心門診整合照護計畫」開設整合照護門診之醫院申報。2.須依下列規定辦理 :(1)限門診整合初診後200天內申報。(2)同一照護對象最多可申報2次。(3)含照護計畫之修正與調整。3.申報本計畫之門診整合診察費者(P5203C、P5204C),不得另申報醫院門診診察費。4.本計畫個案整合結束後,診察費回歸醫院總額一般服務預算,依一般門診診察費支付,不納入本計畫支應。5.醫師提供整合照護,應於個案之就醫當日病歷中,由負責整合之醫師於其診斷下,簡述整合之科別、疾病別或藥品、處置或檢查類別等並檢附周全性評估相關資料,以備查核。未於病歷中載明以上整合方式並檢附相關資料者,不得申報。 |
支付點數為健保官方標準,非實付金額、非醫療建議。是否給付、自付額與適用條件依個案與健保規定,請洽院所。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