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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室輔助裝置植入
Ventricular Assist System implantation
91656 點
健保支付點數(1 點約等於 1 元,實際依季點值結算)
| 診療項目代碼 | 68051B |
|---|---|
| 健保支付點數 | 91656 點 |
| 備註 | 1.適應症:(1)心臟衰竭且Maximal VO2<10ml /kg/min者。(2)心臟衰竭達紐約心臟功能第四度,且Maximal VO2<14ml/kg/min者。(3)心臟衰竭核醫檢查LVEF<20%,經六個月以上藥物(包括ACE inhibitors、Digoxin、Diuretics等)治療仍無法改善者;如有重度二尖瓣閉鎖不全,經核醫檢查LVEF<25%者。(4)嚴重心肌缺血,核醫檢查LVEF<20%,經核醫心肌灌注掃描及心導管等檢查,證實無法以傳統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治療者。(5)紐約心臟功能第四度,持續使用Dopamine或Dobutamine>5ug/kg/min七天以上,經核醫檢查LVEF<25%或心臟指數Cardiac index<2.0L/min/m2者。(6)心臟衰竭已使用ECMO等心臟輔助器且無法斷離者。(7)復發有症狀的心室性不整,無法以公認有效的方法治療者。(8)其他末期心臟衰竭,無法以傳統手術方法矯正者。2.支付規範:(1)醫院條件:A.須為「中華民國心臟醫學會」及「台灣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學會」所認定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B.應有專任具臨床藥理、病理、移植免疫、感染症及血液學專長之醫師。(2)醫師條件:手術主持醫師須有主持開心手術五百例以上之經驗。(3)執行本項手術之醫院及醫師條件應向保險人申請核備。 |
支付點數為健保官方標準,非實付金額、非醫療建議。是否給付、自付額與適用條件依個案與健保規定,請洽院所。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