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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院所-經醫療專業判斷有特殊產檢需求者之專案申請
340 點
健保支付點數(1 點約等於 1 元,實際依季點值結算)
| 診療項目代碼 | 54 |
|---|---|
| 健保支付點數 | 340 點 |
| 備註 | 因妊娠超過四十週仍有產檢需求且不符合健保給付範圍者,由醫事服務機構於事前填具理由向健康署申請,限於妊娠第四十一週或第四十二週申報。 |
支付點數為健保官方標準,非實付金額、非醫療建議。是否給付、自付額與適用條件依個案與健保規定,請洽院所。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