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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轉診費_上轉-使用保險人電子轉診平台
150 點
健保支付點數(1 點約等於 1 元,實際依季點值結算)
| 診療項目代碼 | 01036C |
|---|---|
| 健保支付點數 | 150 點 |
| 備註 | 1.適用對象:院所對無法處理病情之病人,因醫療需要,經病人同意後,轉診至特約類別較高層級之適當醫院。2.執行規範:(1)院所宜協助病人轉診就醫安排事宜,並應交付病人轉診單,提供接受轉診之院所必要之診療資訊,包含:保險對象基本資料、病歷摘要或處置情形、轉診目的、轉診單開立日期及有效期限、建議轉診之診療科別等,後續應確認該院所接受轉診。(2)院所針對同一病人之轉診,應同院整合後辦理,不應分科分次轉出。(3)執行前述及其餘轉診相關事宜,應依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各項規定辦理。3.支付規範:(1)院所除當次就醫之診察費外,可同時申報本項費用。(2)下列情形不得申報本項費用:A.同體系醫療院所間(含委託經營)之轉診案件。B.已申報全民健康保險任一品質提升方案或照護計畫之相關轉診獎勵者。 |
支付點數為健保官方標準,非實付金額、非醫療建議。是否給付、自付額與適用條件依個案與健保規定,請洽院所。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