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費用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6.山地離島地區 (3)未開處方或處方由本院所自行調劑(>150)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6.山地離島地區 (3)未開處方或處方由本院所自行調劑(>150)

90
健保支付點數(1 點約等於 1 元,實際依季點值結算)
診療項目代碼00219C
健保支付點數90 點
備註註:1.以上第1至5點每月看診日數計算方式:每月實際看診日數不足二十五日(不含二十五日),應以實際看診日數計;每月實際看診日數二十五日以上者(含二十五日),以二十五日計算合理量。2.第6點山地離島地區每月看診日數計算方式:每月實際看診日數不足二十五日(不含二十五日),應以實際看診日數計;每月實際看診日數二十五日以上者(含二十五日),得以當月全月日數計。3.以上第1至6點限向衛生局登記為診所(不含中醫診所及牙醫診所)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報。4.處方交付特約藥局調劑或未開處方者,不得申報藥事服務費。5.處方由本院所自行調劑者,得另申報門診藥事服務費。6.偏遠地區因所在地無特約藥局,交付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至其他特約醫院或衛生所調劑,得比照處方箋交付特約藥局調劑申報。7.本項支付點數含護理費29-39點。8.山地離島地區經總額受託單位與保險人共同協議認定之特殊地區院所得除外,以山地離島地區三十人次以下部分之支付點數申報。9.基層診所醫師診治病人後,應交付處方箋給病人,由病人自行選擇調劑之場所。
支付點數為健保官方標準,非實付金額、非醫療建議。是否給付、自付額與適用條件依個案與健保規定,請洽院所。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注意:本站為政府開放資料整理之查詢工具,非醫療建議。用藥、就醫、診斷請諮詢醫師或藥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