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費用 › 接受下轉門診診察費加算-使用保險人電子轉診平台
接受下轉門診診察費加算-使用保險人電子轉診平台
500 點
健保支付點數(1 點約等於 1 元,實際依季點值結算)
| 診療項目代碼 | 00193C |
|---|---|
| 健保支付點數 | 500 點 |
| 備註 | 1.適用對象:接受申報00192A、01034B之轉診案件。2.執行規範:(1)院所應設置適當之設施及人員,為需要轉診之保險對象,提供適當就醫安排,並保留一定優先名額予轉診之病人。(2)接受轉診後,應依醫療法施行細則有關轉診之規定,將保險對象之初步診療處置情形,及後續診療疾病之相關檢查及處置結果,回復原轉診院所。(3)執行前述及其餘轉診相關事宜,應依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各項規定辦理。3.支付規範:(1)申報本項費用者,當次就醫可同時申報門診診察費,且此次門診不列入院所原門診合理量計算。(2)下列情形不得申報本項費用:A.同體系醫療院所間(含委託經營)之轉診案件。B.屬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第十一條所列之「視同轉診」情形者。C.已申報全民健康保險任一品質提升方案或照護計畫之相關轉診獎勵時,不得再申報此費用。 |
支付點數為健保官方標準,非實付金額、非醫療建議。是否給付、自付額與適用條件依個案與健保規定,請洽院所。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